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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列设计委员会


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

一、总则

1、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理事会的工作机构,由从事视觉营销、服装搭配及陈列设计工作的个人会员组成;

2、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视觉艺术委员会”)设置或撤并由本会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;

3、本办法是《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章程》的重要组成部分,由本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
二、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职责

1、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开展专业及社会活动;

2、组织安排视觉艺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和会员交流、专业评选活动;

3、制定或参与制定视觉艺术委员会范围内的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;

4、协助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。

三、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组成

1、视觉艺术委员会由总干事、主任委员、执行委员、委员、会员组成,总干事主持本委员会日常工作;

2、视觉艺术委员会总干事由协会秘书处从专职工作人员中考核聘任,委员、执行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请换届会议通过,主任委员由换届会议选举产生,专家委员由本会秘书处从资深主任委员中推荐;

3、视觉艺术委员会委员、执行委员、主任委员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四、视觉艺术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

1、拥有视觉艺术委员会和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
2、以委员身份参与本会组织的专业交流或其它社会公共活动;

3、参与视觉艺术委员会职业标准、行业规范研究制定和专业评选工作;

4、按时交纳会费并积极参与本会和视觉艺术委员会专业活动;

5、维护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和视觉艺术委员会社会形象及合法利益;

6、履行本会章程及本条例规定的会员义务和视觉艺术委员会职责。

五、财务管理

1、视觉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没有独立的财产,不独自承担财产责任,不单独开设银行帐户,财务统一由协会管理。

2、未经协会同意,私下违规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所欠债务或造成的损失,由主要负责人承担。